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2、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3、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
4、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一、内蒙古土地使用税减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见附件)。
3、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土地占用情况的详细材料。
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与困难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内蒙古土地使用税减免需要谁批准?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核准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核准。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按纳税年度申请减免,地税机关按纳税年度核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期限为本年度;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期限为上一年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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