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第2条规定,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它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用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二)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2)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提交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项费用。此外通过信用证业务,还可以带动其它开户往来,保险仓储等业务,为银行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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