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房贷风险的五点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0:40:25 132 人看过

据《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统计,国家控股的四大商业银行的房贷不良贷款率仅为1.5%。但是,按照国际惯例,房贷的风险暴露期为3—8年,而我国的房贷业务是近几年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些问题很容易被忽视和掩盖。①所以,在风险暴露期到来之前,提高房贷的风险控制能力,成为银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课题。

(一)完善偿还能力的认定标准,提高贷前风险管理水平

房贷申请人是否具备银行认可的偿还能力,是能否成功申请房屋贷款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银行缺乏调查和审核房贷申请人资信情况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和个人收入的不透明,银行难以依据房贷申请人填报的财产、收入等资信状况对其偿还能力做出理性的认定,这就给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极大困难!②

1.偿还能力的认定标准有待统一

银行对房贷申请人偿还能力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申请人的自然状况:包括户籍、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

⑵个人收入情况,现已拥有的房产、存款总额等其它财产情况。

⑶其它情况,如首付款支付比例、所购房屋单价等。

银行审贷人员在接受房贷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往往面对的是房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房贷申请人偿还能力的强或弱主要依据审贷人员的主观判断。③例如,在北京各商业银行中,有的银行要求非京籍人士申请房贷必须首付三成以上,而且还需到该银行预存半年以上的月供;有些银行对于演员、模特等一些特定行业的人士申请房贷,

认为他们是属于吃青春饭的职业,其偿还能力可能难以持续,因

此,不但要提高首付款比例,而且还对贷款年限加以限制;有些银行对申请第二套房屋和第三套房屋贷款(第一套房屋和第二套房屋不是在该行贷的款)的客户倍有好感,认为其有多套房产,是对其偿还能力的加强,不但不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反而视为优质客户!

由此可见,因各商业银行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客户偿还能力的认定标准差异很大。如果将同一客户的资信材料同时申报到两家商业银行,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这种现状,同时是各银行之间不良竞争的恶性源头!

2.偿还能力认定标准的不同而存在的问题

房贷业务的特点是单笔交易数额较小,而业务总额却很大,由于各银行尚无规范、统一的标准来认定客户的偿还能力,从而增加了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每个银行按照自己的认定标准去衡

量客户,不能接受客户结构无法预知的变化,而形成该银行对某些特定层面的客户具有吸引力,这不利于优化客户结构和房贷资产的安全。

房贷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服务项目,如果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偿还能力的认定出现偏差,极容易引起客户本能地对银行的排斥与对立,影响银行对客户资源的二次开发。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房贷业务的畸形发展,影响了房贷资产的质量和银行业的稳步运行!

3.完善偿还能力认定的具体措施

对于银行业来说,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客户偿还能力认定标准。笔者认为,银行可以将认定标准编成电脑程序,银行按客户的申请材料输入其详细情况,通过电脑运算,得出客户偿还能力的直接数据,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果发放贷款,其贷款额是多少,还款的最长年限为多少年。银行审贷人员按标准程序操作,使房贷的审批过程更为客观,能一视同仁地核定客户的偿还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为主观的不当干预。这个系统还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及政府的调控政策而随时调整,以便提高房贷资金的使用率,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系数!

房贷申请人偿还能力的认定是风险控制的首要问题,银行业应积极实践,勇于探索,进而制定出对客户偿还能力认定的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房贷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房贷安全的防护网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指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相关信息的总称。①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它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房贷风险有着特殊作用。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采集,还是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的构建,都是刚刚起步。在当今房地产金融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完备,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已成为房贷发展的瓶颈。

然而,要建立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不仅要求政府各部门、商业银行及中介机构的密切合作与协调。而且,还需要国家出台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房贷的正常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保持房地产金融强劲发展的良好势头!

1.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发展概况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是在九五计划后期,国内经济出现疲软,内需严重不足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形势下开始起步的,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1999年,央行颁布实施的《关于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信用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2000年,我国正式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为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库提供了基础;同年,在央行的支持下,上海市开展了个人信用信息征用的试点工作;2002年,深圳市正式实施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样,深圳的个人信用记录可供公众通过专门机构依法查询;2005年,央行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法律步伐!②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其信用信息服务已形成了一个发达的产业。例如,1999年,美国联邦政府与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邓百氏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政府每年从邓百氏公司购买企业税务等信息,邓

百氏公司因该项业务而每年可获得上千万美元的收入!①

2005年,虽然央行开始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工作扩大到所有的商业银行及部分农村信用社。但仍然无法改变目前我国有信用记录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偏低、覆盖面极其有限的现状。况且,相关信息采集内容过于单一,仅有信用卡交易、贷款余款、逾期还款等情况。而对纳税、社保费用缴纳等社会公共信息及其它特别信息(偷税漏税、诈骗犯罪等)涉及较少!尽管,我国的信用信息体系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发展的滞后与信贷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产生的矛盾却日益加剧,这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

2.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房贷的作用

房贷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贷款银行的资产安全。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房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帮助银行有效屏蔽来自房贷申请人的信用风险,保证了房贷资产的优良率。因为该系统上不仅采集了信用卡、银行贷款、通信费等逾期失信的不良记录。而且,还有恶意欺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重大合同违约等特别记录。银行可以根据这些记录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计算出给其发放贷款的风险系数,决定是否向其发放其贷款,以从源头上规避房贷风险!

其次,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充当房地产市场的预警器。通过该系统可以显示出房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现有房产情况,帮助银行了解和判断该申请人购房的真实意图。对拥有多套住房的申请人,可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求其提高首付比例,并执行较高的贷款利率,阻止某些人利用银行贷款炒房,哄抬房屋价格,造成房地产投资过热,从而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更是信用经济。②据有关专家测算,中国市场的交易,由于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大约10%—20%;③权威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逃废债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到1800亿元。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作

为我国住房改革不可缺少的工具,要保证其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三)取消房屋预售制度有利于预防房地产金融风险

当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源于香港。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首次推行了这种房地产营销策略,随后这种营销方式风行各地。①在央行公布的《2004年房地产金融报告》中称: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央行在报告中短短的67个字,使房地产金融市场波澜迭起,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从实践中看,房屋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推动了早期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本身的缺陷和配套法律的滞后,从而形成了房地产开发商以此获取暴利,让银行来承担风险的不平等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因此,笔者认为,央行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防范房贷风险是理所当然。

1.房屋预售制度是房贷风险的温床

在央行的上述报告中,央行引用的国家权威经济管理部门的数据显示,2004年,国内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为定金和预付款,其接近7400亿元,占开发资金总量的43%;由于房地产预售款在房地产开发资金中占有较大比例,很多情况下,房产预售款不能及时兑现,开发商不惜采用夸大房产预售的数量,虚报房产定金和预收款到账数额等做假手段,从银行恶意套取贷款!众所周知,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森豪公寓的开发商——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分行骗取贷款7、5亿。②上述事实表明,假按揭是在房屋预售制度下,房地产开发商弄虚作假

筹集资金的一种产物,是不法开发商骗贷的一种惯用手段。

此外,我国预售房屋的贬值风险尤为银行所担心。当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的盲目性以及其它方面诸多原因,房屋销售价格相对于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畸高。而预售房屋的工程建设周期都在三年左右,在这个期间内,一旦房价出现波动乃至房产贬值,

银行将面临因此而产生的巨大风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

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司法解释的此项规定,其直接后果就是银行对预售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受到限制,这无疑对银行资金运作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综上所述,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不仅为没有实力的房地产皮包开发商玩空手道提供了便利,同时为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贷款埋下了风险隐患,甚至可称为是定时炸弹。由此可见,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取消房屋预售制度,防范房贷风险势在必行

房屋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政府给予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一项扶持政策,意在降低房地产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以保证我国住房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但随着房屋预售中大量假按揭的出现,由该项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引起的相关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安全。所以,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对房贷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首先,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可以从根源上消除房地产开发商编造房贷假按揭的动机。如果银行对房贷的发放完全是在开发商的商品房完工之后运作,还原房贷的本质为产品销售款,而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一部分。从而,可以在客观上消除了房地产开发商制造假按揭的基础,使真实的房地产交易成为房贷发放的前置条件,有效地预防房贷风险。

同时,取消房屋预售制度有助于银行房贷资产优良率的提高。目前,部分不法商人利用未完工的房产重复抵押,悬空银行贷款担保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果将房贷建立在现房销售的基础之上,就能有效的防止开发商重复抵押、二次卖房、不按期交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减少抵押物的隐患,有利于银行房贷资产的良性循环!

总之,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可以减轻银行投放开发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压力,加强国家对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规避房贷风险,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公共房屋保障制度——房贷风险的后盾

长期以来,房贷被银行追捧为最优良资产,成为各银行争先恐后发展的业务。但房贷对银行来说是一种长期的债权,还款年限一般都在十年以上,受不可预测因素影响的可能性极大。①同时,房屋作为房贷借款人生活的必需品,如果在还款期间内因某种客观原因的出现而导致其无法还款,银行对房屋实现抵押权,将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为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对房贷风险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是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业共同的社会责任。

1.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概况

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问题,保障公民住房权的一种社会制度。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广泛的、多层次的。例如,香港、新加坡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化地区和国家,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受惠于政府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任何国家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可能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去解决,唯有政府积极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必要的市场干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才能保障公民这项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有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有实物配租、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等,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覆盖面小、体制简易、执行僵硬等问题。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额占房地产总投资额的比例不到5%;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仅限于购买住房,而不能用于租房;大部分住房保障措施存在户籍、地域歧视。

2.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降低银行的房贷经营风险

2005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基本上保障了银行对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但同时又规定: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该规定增加了银行的维权成本,且过于原则、概括,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推给了银行和个人去解决,有悖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据有关报道,国外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来充当这种权利冲突的契合点——法院依据银行申请,宣告无力偿还房贷者破产,并限制其相关权利(例如,不得进行大额消费),再由政府提供公共房屋来保障其生活必需。①这样,银行得以实现抵押权,获取了最大程度上的司法救济,而无力还贷款者的住房权也得到保障!所以,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作为风险控制的盾牌,其重要性日益彰显,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3.积极完善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公共住房保障作为房贷风险的最后防线,其是否合理与完善,不仅仅关系到银行的房贷资产的安全,而且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政府应从立法保障、行政措施落实到位等方面来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首先,尽快制定相配套的法规,在法律的层面上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为公共住房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从法律上保证公共住房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在法律上详细规定保障的对象、保障措施、保障标准及建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具体的住房保障申请程序,为住房保障提供法律支持。②

其次,构建灵活、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政府部门应动态地锁定受保障的人群,在全面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同时,再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定,对突发性(如疾病、意外事件、收入骤减等)陷入住房危机者及时的提供保障。这样有效地避免了房贷借款人的基本住房权利与银行债权的冲突,可以切实预防银行的房贷风险。

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更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③政府部门应发挥其在公共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从房地产开发资金监控、土地出让、房屋类型、保障体制、覆盖范围等方面着手,切实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在保证民众居有其所的同时,防止了房贷风险。

(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业的内部风险控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国内外几乎所有的银行倒闭案都是由于内部监督失效、缺乏制约造成的。例如,英国巴林银行及我国的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就是很好的例证。①虽然,随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入,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有所提高,但频发的金融大案告诉我们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仍不容乐观。所以,可以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来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

1.设立责任追查制度。制订一套完善科学的责任追查制度,责任落实到个人,谁放款谁负责追回,并与责任人的工资和福利挂钩,杜绝关系贷款、政绩贷款;对违反贷款程序及责任心不强而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害的,对相关责任人一查到底,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责任人在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

2.公示制度。对银行相关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予以公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腐败的滋生;对客户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对银行内部发生的案件,及时通过优势媒体说明情况,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客户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尽快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方案。

3.派驻监督员制度。金融安全是国计民生的大事,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派出监督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到各商业银行检查工作,对商业银行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打击;并赋予监督员对银行内部反常情况和外部举报信息的特别调查权,增加监察工作的威慑力,提高监察员的工作实效!

此外,各银行需转换经营理念,积极培养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坚决执行行业规范,做到内外部监管互相结合,严防银行内鬼兴风作浪!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结合市场特点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策略,促使资产增长速度与资产的质量相协调!

一、成都市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央行、银监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银行中心信用卡中心

信用卡申请)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首套房贷利率为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下面为大家总结了的首套房认定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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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4日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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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工作中,应避免易燃物品所带来的火源,并设置消防灭火设施。同时,要注意电气设施和线路的绝缘,以及自我防护。此外,在工作中要避免物品所带来的人身伤害隐患,并强化安全意识。最后,要时刻关注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路线通过。1.易燃物品较多,日常工作中应避免火源,并设置消防灭火设施,且要熟练掌握其操作方法。2、用电隐患。电气设施、线路较多,应注意绝缘及自我防护。3、物品安全隐患。部分物品存在人身伤害隐患,工作中需强化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4、环境安全隐患。工作中经常到作业现场,需佩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并注意观察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路线通过。物品安全注意事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这些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生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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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风险防范五——审查支票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一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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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关注执行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执行阶段的法律风险1、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律风险。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法律文书在生效后二年内,客户经理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当事人有可能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风险。所以申请执行的期间起算,应当是客户经理重点注意的事项。2、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明的法律风险。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二、风险防范措施1、注意把握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间。对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维护银行债权,对于案件需要而暂不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严格参照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及时采取中止、中断措施避免超过执行期间丧失申请执行权。2、积极调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财产查找方面,不靠不等,最重要的客户经理应充分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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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范发票使用税收风险的建议有哪些
    一、发票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进行成本费用列支1.虚假发票。主要指违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已缴销发票(发票缴销日期早于开票日期)、过期发票(超过发票限用期限而开具的发票);3.收款收据、白条等。如取得同城托收凭据后未及时到营业网点取得正规发票,以托收凭据列支费用。(二)使用开具不规范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1.取得发票的内容填写不规范,常见的主要有:发票付款方名称,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填写不全,取得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等。2.发票项目开具不明晰,未附业务明细。如购买图书、办公用品等无购物明细清单、会议费无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等。(三)其他值得重视的问题1.对于会议费、招待费、佣金、办公费、手续费这五项费用,应列为核查的重点,从发票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两方面加强核查;2.应认真核查发票上的开票单位与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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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有哪些
    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业主亦能接受此种观点。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对于因设计变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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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
    一、什么是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
    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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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贷
    词条

    房贷是指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购房为目的的借款合同,通常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购房者通过与银行签订房贷合同,获得一定期限的贷款额度,用于支付购房款。在贷款期限内,购房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可能... 更多>

    #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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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广东在线咨询 2024-12-18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以下事项,律师可以收取费用: 1.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
    •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4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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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地产商严重拖延交房期限,不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或房地产商未能完成房产开发,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取房产。 2、房地产商一房两卖。1)谨慎选择房地产商以及开发的楼盘。 2、合同签订后,要时刻关注所购买楼盘的动向,发现房地产商违约,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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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在线咨询 2025-01-03
      如果您计划购买房产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提示: 1. 申请按揭贷款的审批结果(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审批所需时间、实际放款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先办理按揭审批手续,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同审批结果的对应处理办法。如果审批金额低于一定金额,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未办妥按揭手续时的处理办法。 2. 请如实介绍自己的资信状况,不提供虚假资
    • 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3
      1、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一方面,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身存在着“信用风险”,所以针对“人性”的不确定性,对农户贷款适当的引入贷款担保机制,分散贷款的潜在风险,让老百姓互相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是老百姓自己的银行,是为“三农”服务的,而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再加上农业受自然条件因素的影响很大(比如今年我市百年不遇的旱灾),所以国家应从不同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