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会执行唯一住房吗
针对唯一住房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强制执行对象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已设抵押房产,不论其数量多少,人民法院均可进行司法查封;
其次,依照法律精神,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且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法院亦有权实施查封措施,同时根据抵押权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处分或偿还债务。
因此,即使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套住房,法院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抚养亲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为理由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其名下已有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规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抚养亲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会执行唯一住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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