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必须大力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待业的协作和联合,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坚持平等协商、自愿结合、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的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发展军工与民用企业的联合。发展生产单位与科研单位、院校单位的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努力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联合的形式及方法:
经济联合体以骨干企业为主体、或以名、优、新产品为“龙头”,组成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济联合体可以是松散的,也可以是紧密的、半紧密的,其名称可定为“公司”、“总厂”、“分厂”、“协作厂”等。
联合形式可分为:
1,以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原料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体。
2、工业与农业的经济联合体。
3、生产与流通的经济联合体。
4、生产与科研、院校的经济联合体。
5、建筑安装与设计、建材的联合体。
6、其它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在资产及分配上可采取
1、合资经营,盈亏按投资比例分配。
2、补偿贸易,以产品作为抵补投资。
3、资源作价纯利分成或定额补偿。
4、技术转让、盈利偿还。
5、零部件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协作关系。
6、村办厂助利润分成。
7、村建厂办收取租金。
8、代购代销收取手续费或利润按比例返回。
9、产销合一,按最终利润比例分成。
各种联合体可以“自我对象”、“自由恋爱”,或者由主体单位招标,配套协作单位投标,或者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搭桥、协调等。
企业有参加联合的自主权,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联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法律公证处公证,报所属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经委审批(乡镇企业报县审批)后受法律的保护。联营双方可聘请法律顾问。同一地区,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联合,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经委备案。新成立的联合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有关联营的几个政策问题。
1、企业之间的联合,应遵循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不变、纳税缴利关系不变的原则。
2、联合体的利益分配,由联合各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协商确定。
3、对扩散的零部件、配套件,经联合各方签订合同,可实行内部协作价格。
4、对联合体统一生产应纳产品税的产品(不包括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企业之间以成本价互供零部件的,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经市税务局批准,从签订联合合同或协议之日起,在一至二年内免征产品税,对外销售的零部件应征收产品税。
5、经营小食品,饲料、原料工业及扶持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体,可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照顾,减免税期满,纳税有困难的个别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定期的减免照顾。
6、联合体实现的利润,“四省五方”(指云南、四川、广西、贵州、重庆)企业应交所得税可回投资方所在地缴纳,其它地区属国营企业、从联合体分得的利润,回企业所在地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即先分后税。属城乡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从联合体分得的利润,应就地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再行分配,即先税后分。
7、企业将零部件、配套件新扩散给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获得的净收入,在十五万元以内的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后留给企业,此项资金只限于企业发展生产之用。
8、企业开展技术协作,输出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所得年净收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转让技术的单位可以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至10%作为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人员的奖励。奖金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此项奖励费用直接由收入中列支,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9、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闲置设备参加投资所得的收入,除交纳所得税外,全部留给企业。
10、企业利用福利基金向外投资分得的利润,除交纳所得税外,全部留给企业作福利基金。
11、财政、金融部门对经济联合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给予积极支持,如发放低息、帖息贷款、优先给予贷款等。尤其是对于生产名、优、新、特产品的经济联合体,技术改造所需基金,应给予特别优待。
四、加强对经济联合体的领导。
1、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联合体的领导、对联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帮助解决。
2、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可以由联合各方派人组成联合企业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松散联合形式和协作厂可以组织协调小组。
各有关部门对经济联合体要提供条件,提供服务,积极支持联合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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