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0:51:53 272 人看过

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应当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纪律。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李**,女,汉族,1970年10月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70******,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元x楼x户。电话:153491。

请求事项:

请求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2015年4月收到的“宁公(刑)不立字**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王**死亡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2015年2月14日,申请人***接到丈夫***所在单位“****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王*宏通知,***因高血压引起的心梗死亡,遗体已运回至咸阳市殡仪馆,随即,申请人与亲属李**、李**、李**、高**前往殡仪馆探视,发现死者遗体脖子有斑疹状红色点状物,头部有2cm大小圈状脓包,双手垂直半握、手掌发轻,鼻孔有少量血迹。次日,申请人即向陕西省西安市***派出所报案(事发地),2015年2月16日又向***派出所报案(遗体所在地),2015年3月5日,申请人前往宁强县公安局信访办要求立案,方被告知申请人2月16日报案因死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告知派出所死者与单位负责人系亲属关系,已调解处理,故未在报案当日进行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等。申请人要求立案处理,终在信访办督促下立案调查。2015年4月,申请人收到宁强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申请人次子王**参加高考加之申请人精神因此事遭受严重打击,申请人无力也未能及时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复议。2015年10月,申请人委托西安某律师事务所对***死亡一案进行调查,后得知公安机关认定王*强死亡为喝酒引发其他疾病死亡,但具体死因不明,因当时尸检家属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公安局未进行尸体解剖,仅进行尸表检验。在未有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及对报案人询问等证据的前提下,仅凭该公司员工证人证言就认定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该行为严重触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与死者系二婚,王*系死者与其前妻所生,*******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权与王-攀系甥舅关系,亦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尸检之时因王*极力反对以至尸检无法进行,申请人至今不知亡夫死因。公安机关在本案中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

申请人丈夫***在公司死因不明,至今不明真相,并且未获得公司的任何慰问及安抚,申请人因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一言难尽,诚望贵院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错案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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