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知,山西生二胎被罚款的规定如下:1、不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2、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4、再生育子女的,按照上述第1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高温津贴山西省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除了能享受“五险一金”等常规的福利待遇外,在夏季还可享受高温津贴这类特殊的福利。虽然高温津贴的金额并不高但这也是劳动者的权益之一,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按时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那么高温津贴山西省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如下规定。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省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高温津贴的发放并不是只针对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就算是从事室内一般工作的劳动者也有权力享受高温津贴的待遇。根据高温津贴山西省发放标准的规定在6-8月这三个月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在岗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里不含有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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