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夫妻二人有楼房两间、辅房一间,合计用地133.85平方米,二人相继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已故长子的妻子王女士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且现王女士为案涉房屋户主及唯一成员。后房屋拆迁,王女士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此举引起胡先生其他子女不满,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那么有继承争议的农村房屋,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基于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现王女士作为案涉房屋家庭户户主及唯一成员,是该户的当然代表,有权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最终法院判定案涉协议有效。
那么对于房屋涉及的继承纠纷怎么处理呢?
目前拆迁安置尚未结束,拆迁权益尚未明确,若其他子女认为其与王女士之间就拆迁权益存在分家析产纠纷,可待拆迁安置完毕后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根据证明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成员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一人所有,当事人就拆迁权益存在分家析产纠纷,可待拆迁安置完毕后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实践中因房屋产权纠纷而引发的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案件频发。在房屋有多个共有人且己方并未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时,要定期查看房屋状态,关注房屋所在地是否发布拆迁公告等,如发现房屋存在被拆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
如发现另一方共有人已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土地性质及签订协议等实际情况,如案涉房屋是否进行产权登记、签约人员有无权利代表该户、一方共有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拆迁部门对涉案房屋是否做好尽职调查等,选取合适的维权方式,以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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