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位业主因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当得利一万四千余元,被该公司告到法院,4月16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业主返还14829元,并负担630元诉讼费。
某房地产公司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对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业主,在其交尾款时,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面积差款,但不给现金,而用《欠款证明》代替,交与业主,业主用《欠款证明》代替现金,可以交纳物业费。而对于采取不是按揭方式付款,基本上一次性付款的业主,不开《欠款证明》,因为违约金和面积差已在交尾款中扣除。
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业主属于一次性付款的业主,2002年12月5日,该业主将总房款的90%(920582元)交与房地产公司。2003年7月31日,该业主到房地产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交纳尾款。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了多人都是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业主后,在该业主交齐尾款87458元后,由于工作疏忽,也为其开具《欠款证明》一张。该证明载明:“我公司应退业主李某面积差款人民币14829元,请先行抵减其应交物业公司之物业管理费。我公司将依此统一办理结算,向物业划转款项”。同日,该业主用该《欠款证明》及现金11737元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物业费、垃圾外运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收视费、电费预付费、生活水费、中水费共计26566元。
该业主在庭审中否认自己从房地产公司处拿过《欠款证明》,不承认用其抵减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通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由于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已将不应给该业主的《欠款证明》交与业主,该业主将其充抵了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从房地产公司处取得了此笔款项。故法院确定该业主获取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同时使房地产公司受到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双方因此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现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业主返还此项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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