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协商解除,第二种就是单方面解除,特别要注意,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产生争议的,可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
买卖合同有如下特点:有偿性、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等。且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等相关条款。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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