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20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1、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应具有8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三资印刷企业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应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6.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二)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应提交材料
(一)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申请书及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此表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缴付期限;经营期限。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预购印刷设备清单(表格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五)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七)各方投资者及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简历、身份证明(若从事出版物和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还需提供拟设立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及简历、身份证明)。
(八)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外方投资者由资金往来帐户行出具,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中方投资者由基本账户行出具)。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提交该文件)。
(十)拟设立企业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第(一)、(二)、(三)、(四)项要求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材料须为原件。
四、办理程序、时限
(行政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省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局政务窗口依法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提出审批意见。同意设立的,颁发批准文件,并在审批后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向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新闻出版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人领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申请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时限
(一)凡①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②已设立的三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企业;③已设立的三资印刷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要求、程序、时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已设立的三资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主要登记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1.申请人将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此表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申请材料,提交给省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
2.省新闻出版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登记。属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作废;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申请人持变更登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四)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已设立的三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照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三资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省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受理三资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其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即生效。省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收费标准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收取证件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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