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分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三)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1的各项材料和2的(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材料
包含理由、依据
按表格规定认真如实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教学设备清单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3、受理:业务科室经办人员,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审核电子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
4、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到经办业务科室;
5、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审核书面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6、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7、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通过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业务科室经办人审核书面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4、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
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6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269号)(2017年)
一、行政职能下放的项目(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规定的“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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