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4:51:17 127 人看过

根据我国《建筑法》《标准化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则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百年大计,当然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故对于违反的法律后果给予合同无效认定无可厚非。如约定的材料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约定的施工检验违反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经过检验即使用等。如《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再如《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诸如此类的规定在行政法规中也有很多。在众多判例中,对于出现前述违反强制性标准约定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无效合同条款的处理,即反映了这种法律原则的要求。

应该说,该类型的合同效力问题认定通常没有太多争议。

2.违反建筑法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如违法发包、违法转包、借用资质及违法分包等情形。该类规定直接影响到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于违法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规范并未直接列举具体适用的情形。

一、关于防范合同效力风险的建议

首先,需要严格计划和策划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也应当做好合同规划工作,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完善前期招标审批核准程序,避免造成应当招标未招标或其他违法招标的行为。另外,还可以通过招标策划与合同规划,解决投标限制问题、招标顺序问题和相应资源集约使用问题,并对后期合同履行减少变更和冲突提供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对于施工合同的范围、项目管理目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限制约定、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限制予以明确,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三,正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委托专业机构测算后合理成本线,便于在合同对价的前提下选择正确的施工单位,而非一味地低价中标,并最终导致品质没有保证。

最后,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起草,建议选择法定文本或具有良好交易习惯的示范文本,同时应当由招标人委托专业人员结合其需求编制文本,避免出现偏差和错误。

资料来源:《招标采购管理》杂志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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