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28:14 88 人看过

附: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行车路单

第四章客货票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公路运输使用统一单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施行。

施行这一《规定》,在全国公路运输业使用统一单证,对防止区域分割、各自为政、消除梗阻、保证运输畅通、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运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这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公路运输单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施行《规定》,把营业运输开业审批、车辆登记注册、票证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3.为避免因大量票据作废造成浪费,允许把现存客票、货票用完后,再改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新票据。但其它管理凭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实行。

4.对大、中型运输企业使用的行车路单、客票和货票,经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允许自行印制。在发放、更换统一单证时,要简化手续,并在时间安排、工作方法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方便。同时,严禁乱收费用。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领用营业车辆行车路单时,原则上不准另收费用;领用客票、货票、跨省客运标志牌和非营业车辆行车路单时,可收取工本费。

附: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公路运输的统一单证,以适应公路运输行业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运输统一的单证有: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含副本公路运输营运证)、行车路单、客货运输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负责印刷、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经营者必须领取的行业凭证,由所在地县以上的公路运管部门对申请经营者的生产能力、经营范围、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临时营业的,在许可证上加盖“临时”戳记,并注明临时的时限。

第五条公路运输营运证是经营许可证的副本,是合法经营的标志,是考核营运车辆技术、费收和记录奖惩的主要依据,由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运管部门按注册营运车辆数核发,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三章行车路单

第六条行车路单是公路运输的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的原始凭证,是公路运管部门考核车辆运用情况和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凡从事运输活动的车辆,均应使用行车路单,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第七条行车路单,营运车辆由企业或经营者自行填写,与单车营运证、客车线路牌同行,不作为车辆通行的路检项目;非营运车辆由车属单位向当地公路运管部门领取,按规定自行填写,实行交旧领新;非营运车辆从事一次性营业运输时,由货物起运地公路运管部门在行车路单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准运行。非营运车使用行车路单,只收工本费。

第四章客货票证

第八条客货票证是有价证券,是结算费用的合法凭证,也是检查运价执行情况和统计客货运输量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使用。不使用统一客货票证的,单位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

第九条公路客票,由省公路运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公路货票,由省公路运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由省公路运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委托地、市运管部门印制、发放、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监督。

第十条客票、货票和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由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公路运管部门具领,自行对外结算,并按月向运管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凡持有合法单证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运管部门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刁难或任意处罚。

第十二条经营者的运输作业活动,必须与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不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任何经营者不准自制、伪造、转让或作价出卖客货票证。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分别情况,进行批评、经济制裁、吊扣单证,直至缴销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原有关统一单证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营者相关文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的公告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发布《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2015),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2002)及其英文版同时废止。《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2015)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6号,邮编:050011),以便修订时研用。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1日
    2023-06-08
    218人看过
  • 交通部发布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第二章运输单证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三)
    2023-06-05
    127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2001年8月部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做好换证工作,现将贯彻执行439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审验结果和违章处罚情况。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其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应在其法人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后再加序列号;许可证副本中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分支机构具体的经
    2023-06-08
    395人看过
  •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提高运用货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铁道部重新制定了《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简称《运规》,下同)现予发布(单行本另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好本规程要求做好如下工作:1.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铁路运输生产的第一线,负有保证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责任,做好货车运用维修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好《运规》是做好运用维修工作的前提,是全面提高运用维修工作水平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摆正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位置,明确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认真解决问题,保证贯彻进度和质量。2.做好《运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贯彻《运规》的良好氛围,2003年三季度内,要对有关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逐条学习《运规》条
    2023-06-08
    401人看过
  • 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1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二月三日
    2023-04-23
    386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领导对危险品运输和管理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避免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加强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严禁徇私枉法。二、要加强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制度。各级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在受理申报和托运水路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查验货物包装检验机构是否为交通部认可的,出具的有关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及其它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要求。经查验后方可装卸和承运,以确保港口装卸和船舶运输的安全。三、加强和完善现场查验制度。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现场查验制度,做到组织、人员及责任落实;对单货、标志、标签不符,包装质量达不到要求者不予承运。四、加强危险货物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港口管理机构要
    2023-06-08
    46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部交政法发〔1992〕3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和交政法发〔1992〕82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将《检查证》的式样和使用说明发给你们,该证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启用,请遵照执行。为了保证统一、规范,《检查证》由部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人员的编制数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前报部运输管理司。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道路运输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任务时所必须持有、出示的合法证件。现将使用的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一、《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编号首字用省(自治区、直
    2023-06-08
    210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对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水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开辟或调整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集装箱班轮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7日前,将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报给为其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受理机构)备案;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变更或停止经营的7日前,报备案受理机构备案。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受理。二、备案范围和义务人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包括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
    2023-06-13
    25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规划发[1999]23号发布日期:1999-1-14执行日期:1999-1-14第一条为加强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管理,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随意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数出多门及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交通系统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综合规划司是交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第三条统计报表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和清理各部门制发、修订和补充的各类统计报表,制止未经批准或已废止但仍在执行的统计报表。第四条统计报表是以一定的原始记录为基础,按统一的表式、统一的指标、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程序,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形式。第五条制发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
    2023-06-08
    415人看过
  •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整顿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节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汽车运输总公司:今年以来,公路客运安全形势不好,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很大损失,对社会安定产生了不利影响……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因是:一、部分运输企业的领导重经济效益,轻视运输生产中的安全管理,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二、驾驶员教育和车辆保养、维修等制度不落实,一些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安全责任心不强,超负荷运行,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违章超速、超载,强行超车、会车,强行通过危险路段;一些车辆失保失修,安全技术状况极差。三、一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教育不深入,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审验、检验有漏洞,对路面管理不严,甚至有失控之处。四、我国大部分山区公路等级低、路窄、坡陡、弯急,道路技术条件差,缺乏交通安全设施;加之今年一月下旬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连续降雪,天气寒冷、路面结冻,也给道路交通运输安
    2023-06-08
    423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2号部令)的要求,现就《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印制说明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通行证》的式样及印制说明(见附件)的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谨防假冒。二、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通行证》上表格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本着简化手续、立足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省统一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及审批工作。三、为加强《通行证》的管理,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超限运输通行证使用管理办法。附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及印制说明。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2023-06-08
    288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部编制了《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2013年9月25日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建立于交通运输转型发展时期,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学技术创新组织。平台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和以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2023-04-23
    328人看过
  • 关于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第十二条修订为:“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驶;对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农用运输机械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禁止除联合收割机、四轮农用运输车以外的其它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行驶;严禁农机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2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人,并须有安全位置;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2023-06-08
    490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新《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船舶标准化是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船型主尺度扩大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了船检、海事、港航、船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程,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内河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切实落实好《规定》,共同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二、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两
    2023-04-12
    131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营者
    词条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经营者
    相关咨询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民政部关于新发布殡葬新规定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5
      《丧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基本丧葬公共服务,加强公益指导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葬礼公共服务制度,复盖遗体运输、暂时保管、火化、骨灰保管、生态葬礼等基本服务项目。对殊困难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重点优待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大众免费提供基本葬礼服务。
    •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八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四、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的服务设施);五、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七、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以上属经费开支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部分,
    • 关于发布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7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
    • 交通运输部通知第31条什么是科技项目管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4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评审)。对未列入年度《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计划》,但对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经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按照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