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2:55 148 人看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24号令)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辖内的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暂住人员(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建立出租屋治安管理小组,落实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街(镇)、居(村)委会及治保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主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属私有房屋的,屋主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属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管理证明、单位介绍信,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租赁。

出租屋主或出租代理人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时应交纳工本费。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由出租屋主或出租代理人,持该证及有关证明到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五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按照谁出租、谁主管的原则,出租屋主(或代理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定治安责任书,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屋主(出租代理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暂住人员在市区租赁房屋的由出租屋主或本人在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派出所指定的户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与出租屋主签订租赁合约。租赁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登记手续。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需租赁出租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暂住人员。承租人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经当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小组批准,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后,方可留宿。离开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租赁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

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厂、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者,需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擅自改变租住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出租屋主(包括私人和集体)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纳治安管理费,用于加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屋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出租屋多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出租屋,经整改检查合格,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再出租。

(二)未按规定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而擅自出租房屋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屋主瞒报租金少交管理费或拒交管理费的,除责令其限期补交或追缴外,并处应补交或追缴同等金额的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租人未经批准将租用的房屋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不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治安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治安责任;出租屋主知情不报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治安责任书、不申报住宿登记或不领取《广东省流动人口暂住证》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应当填写《租赁房屋治安罚款决定书》、《停止房屋出租决定书》(该决定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

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犯罪、通风报信、徇私舞弊或擅自截留上缴款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市属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穗府〔1986〕39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11: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刚刚向社会公布,年底前,杭州将推出700余套公租房用于配租,市、区两级总共计划推出5000套房源。10月31日,杭州市政府就出台了期待已久的公共租赁房建管暂行办法。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今年11月底起,杭州市将正式实施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10月31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先说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所处位置并不一定是偏远的地方,现在杭州市的公租房主要有独立选址建设、在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中配建等几种形式。《办法》规定,杭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
    2023-06-10
    376人看过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
    2023-04-22
    428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沙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现将《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吸取天河冼村\"6.14\"火灾事故的教训,配合\"城中村\"消防安全的整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中村\"的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合法租屋,安全居住。二、工作计划(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关于清理整
    2023-06-10
    97人看过
  • 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市区各用工单位:现将《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本局计划调配处反映。本局穗劳综[1988]015号《关于简化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手续的办法》同时废止。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各区劳动局,市区各用工单位:现将《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本局计划调配处反映。本局穗劳综[1988]015号《关于简化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手续的办法》同时废止。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为简化招用市区城镇持待业证人员的手续,加强对本市劳动力的管理,更好地推行劳动合同制,特制定本规定:一、用工单位(指市区内所有招用工人单位,以下同)可按国家劳动管理规定,自行确定用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招收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制工人、一年至五年的短期
    2023-06-09
    62人看过
  •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二月十日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区管理,规范住宅区交接行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获准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的交接管理。本规定所称交接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区落实公建配套用房等设施接收单位和行政、物业、行业管理单位的活动。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区交接管理的实施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教育、民政、物价、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住宅区
    2023-06-10
    1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等示范文本、表格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我局草拟了《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一系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所需的相关文本、表格、通知书,现印发各单位参考使用。为方便群众查看,请各单位督促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合同示范文本和证书等材料在办公场所公示。特此通知附件:1.《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示范文本)及《委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书》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表格、通知书格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五年七月八日附件2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___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乙方:___________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
    2023-06-10
    97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
    2023-06-05
    89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七日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房管、财政、地税、工商、民政、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配备协管员,加强对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照每300-500名暂住人口配备一名协管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暂住人口流向、动态;协助房
    2023-04-22
    111人看过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4月4日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低保对象廉租房实施办法(暂行)》和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盐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辖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家庭(个人)“住房难”问题而提供租住的小面积住宅。第三条根据《盐田区直机关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廉租房由区物管中心负责治安、卫生、修缮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申请廉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区户籍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个人);(二)无自建房、集资房,未购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租住或寄居他人寓所或非住宅建筑内的无房家庭(个人)。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给具备租住廉租房资格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个人)入住。第六条具备租住廉租房资格的家庭(个人),
    2023-06-10
    41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为支持、鼓励外来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杭创业,规范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的管理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一、建设和租赁管理的原则人才创业公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人才创业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租赁。二、建设和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市建委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管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正常使用、监督和核查实施工作
    2023-06-10
    106人看过
  •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则
    申请广州公租房应当有广州户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配偶与子女在广州没有公租房;在广州工作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广州公租房怎么申请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1)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申请人配
    2023-07-13
    141人看过
  • 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暂住人口系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二)投靠亲友、探亲、文访友、旅游、就医、照料病人、学习和因公出差的人员;(三)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人员;(四)各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个人从外地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及他聘请人员;(五)外地驻昆机构中的编外人员;(六)劳改、劳教、少管人员中因事因病批准外出的人员;(七)回车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八)其它原因来本市暂住的人员。本市市民在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流动暂住三日以上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暂住的人口及所有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机关、企事业
    2023-04-24
    135人看过
  • 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私有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加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区目前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出租和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承租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卫生管理,重点是消防。第三条(管理部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治安和消防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组建一支执行治安、消防、税收、卫生和私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能的房屋协管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条件)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
    2023-06-10
    386人看过
  • 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穗府〔2008〕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做好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出租屋管理办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三十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网络报送。(网址http://www.lah
    2023-06-10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2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 广州市房屋租赁税率规定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2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广州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税率自10月起下调。其中,下调幅度最大的是月租收入20000元以上(包括20000元)至30000元的,其综合征收税率比之前降低了2.38%。这意味着,月租在这个区间的业主每月可少交税476元-714元。
    • 广州市番禺区出租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0
      租赁合同的规定有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广州市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第34条怎么来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8
      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