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15:21:07 337 人看过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案件中止的事由消失的情况下,案件照常进行。如果个人对案件中止有不懂的或者是不满意的,可以先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问一下,或者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符合起诉的情况,人民法院会受理,不符合会直接驳回请求。

一、民事赔偿强制执行中止协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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