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产的安置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34:29 118 人看过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拆迁非居住房屋不实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商定租金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在上海拆迁居住房屋时,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如何确定?

由于本市被拆除房屋大部分属于旧式里弄和简屋,房屋陈旧,结构较差,户均面积较小,评估价偏低,当一部分被拆迁居民得到的补偿安置款可能低于原来的补偿安置水平,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连续性,既保障补偿安置水平不下降,又使补偿安置标准简单清晰,设置了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并增加了价格补贴。因此,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的基本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上述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高出部分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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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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