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theappraisalrightofdissenters,又称股份评估权或股份收买请求权)渊源于普通法国家,该制度旨在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它蕴涵了英美法系对不同利益之间的达到平衡的追求。目前不仅英美法国家,属于大陆法传统的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吸收了该项制度。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公司治理观念方面的不同,具体制度的设计也各有特色。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其含义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概念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广义上的概念则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新的公司法基本上坚持了广义说,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均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那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法律中的确立,究竟有什么样的价值呢?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现代各国都将股权平等作为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公司制度真正对投资者产生激励,确保社会的闲散资金能够源源不断地向企业汇聚,为社会财富积累与增进创造条件。但是,由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规则,严守股权平等原则则可能带来这样的效果:在公司中,股东持股数额的不同将导致其利益实现的状况差异悬殊。大股东持股数额大,其在股东会议表决过程享有的表决权自然较多,最终通过的决议更容易与其利益相一致,其权利一般能够获得充分保障;而小股东则不同,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较小,对公司的决策往往无法左右,其利益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决议严重背离其利益需求时,常常是要么坐以待毙,要么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无奈走开。此时,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以有效地矫正其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即是一种矫正性的机制。其实质是赋予那些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回其股份的权利。该制度的创立,既使得异议股东选择走开而不再受多数决形成的决议的约束,同时又能够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而获得合理而公平的补偿。其二,有助于督促公司本身提升决策水平、改进经营管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还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为了有效防止股东用脚投票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在股东(大会)会议形成决议时,公司往往会尽可能多地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适当约束大股东的恣意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促进企业决策与管理水平的提升。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appraisalright)渊源于普通法国家,该制度最早见之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判例法中。[1]该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9世纪前后,在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成文法典之前的判例法中,凡有关公司结构重大改变、重要财产处分、章程变更等行为,均必须由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方可进行。这一一致同意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期望权,当公司变更其基本结构或营运政策时,就要平等的赋予股东表决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和公司扩张以成为一种趋势。一致同意的严格限制使得公司在从事任何重大决定时均可能面临巨大的障碍。
为了使公司能够较有效率地从事经营运作,同时又兼顾股东的财产权利与合法利益,美国各州纷纷制定公司成文法典,对传统的立法予以修正。一方面,改变了决议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理论,仅要求获得全部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公司即可实行涉及公司的重大决策,如与其他公司合并、出售全部或大部财产、变更章程等。另一方面,法律赋予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以评价补偿权(appraisalright,即本文所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使得不愿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反对股东,能够在取得合理的金钱补偿后退出公司。所以在美国立法的意义上来说,该制度体现了普通法系权利制约与平衡的原则。但是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该制度才真正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所采纳,如美国195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对其作出了类似规定。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相续借鉴了美国的规定,先后在本国公司法中导入该制度,使得该制度逐渐从一国走向多国。同时,目前,属于大陆法传统的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亦借鉴吸收了该项制度。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公司治理观念方面的不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制度设计也因国而异。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股东的该项权利则只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如《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尚未形成一项完整的制度。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公司结构常常发生重大变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将更具有现实意义。
-
有什么权利要求回购异议股份
225人看过
-
中小股东回购股份请求权的内容是什么
278人看过
-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101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情形
369人看过
-
异议股东可以请求股权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337人看过
-
股东请求回购股权问题
381人看过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
什么是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6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
-
其他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7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和股份收购请求权,起源于普通法国。该制度旨在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异议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包括英美法系对不同利益平衡的追求。目前,不仅英美法国家,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和台湾省的公司立法也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这一制度。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公司治理理念不同,具体制度的设计也有自己的特
-
什么叫股权回购的异议请求权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股份收买请求权,该制度旨在当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 该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对不同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的追求。
-
股东请求回购股份和股本有权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24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是只能在法定的情况下。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等。
-
股东请求回购股份要怎么办?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8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