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民警什么时候可以开枪射击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18条的规定,看守民警和武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开枪射击:
(一)在押人员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在押人员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在押人员的;
(四)在押人员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在押人员暴力威胁看守民警、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看守所民警和武警在需要开枪射击时,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在押人员如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二、对哪些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1、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
2、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三、怎么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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