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8:52:35 485 人看过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

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民监字〔88〕第531号1988年6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因房改房屋引发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从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来看,房改房在法律属性上实质就是将原来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改为出卖给职工个人,即有原来的租赁法律关系转为买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职工购买房改房后再行转让、抵押的,由于房屋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变,成为一般房屋而非
    2023-06-11
    230人看过
  • 如何避免因新政引起的房产纠纷
    新政首周武汉住房量价齐跌2月23日,武汉开始执行每户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者禁购等新版限购令,据报道,新限购政策将郊区、二手房也纳入了限购范围,对武汉市整体的成交量造成较大的影响,众多购房者由于购房机会的稀缺不得不将购房计划暂时搁置。严厉的限购政策的出台也加重了市场的观望氛围,新政首周,受各项政策影响,武汉住房成交量出现量价齐跌之势。新政影响购房计划定金如何退突如其来的限购,打乱了不少购房者的购房计划,不少购房者之前已看中房,签署认购书,并支付定金,故纷纷要求开发商退房退还定金,但几乎没有开发商愿意退还定金。多数购房者由于定金无法退还而不得不选择原来的购房计划,也有部分购房者为了讨回定金同开发商发生纠纷。而开发商坚持不退定,他们认为首先,认购书已写明,购房定金不予退回;其次,他们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调控政策颁布后即日实行,没有过渡期;第三,退定金一旦开了先例,其他购房者难保不会蜂拥而至要求
    2023-06-04
    414人看过
  • 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应由
    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应该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行政裁决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所以如果非经法律明确授权,那么任何的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裁决权。一、哪个行政复议法院不能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
    2023-06-23
    12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实施时间】1986-11-07【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2023-06-05
    64人看过
  • 不动产纠纷的行政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物。比如滩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判决的最终执行等。拆迁纠纷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绵阳拆迁律师
    2023-07-04
    367人看过
  • 村民诉政府林权处理决定纠纷
    原告吉州区兴桥镇沙江村委会塘下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吉区府林处字[2003]1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州区兴桥镇沙江村委会塘下村民小组代表人彭山身及其委托代理人{文0X},被告委托代理人{黄2X},第三人吉州区兴桥镇秀江村委会宋家山村民小组代表人{宋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3年元月2日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双方的焦点为申请人(本案第三人)山场的西南方向界址与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东北方向界址的确认问题。结合争议山场地形地貌和双方对该林地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1、以申请人的大拉山水库堤坝东端和竹子界(即被申请人新推水塘堤坝北端)为基点划直线。在争议山
    2023-06-06
    12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因与张忠、利玉珍房产处理行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于幼军,市长。委托代理人:熊德洲、冯文力,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男,l934年6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荃湾绿杨新村Q座2008房。香港身份证号码:A308699(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玉珍,女,1935年l0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同上。身份证号码:B3430l6(8)。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
    2023-06-06
    400人看过
  • 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发的赔偿纠纷应怎样处理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人在国家征收土地后,有权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如果承包人未能获得上述补
    2023-04-30
    196人看过
  • 单位内部房改中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我们遇到下面一起纠纷:职工甲原住A房(系单位宿舍),位实行房改时,甲同意购买B房,A房由单位作价卖给职工。现乙向单位交了购房款,但由于甲对B房不满,不腾退A,致使乙无法进住。请问,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我们认为,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1992年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指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另外,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亦提出:“分配公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信中所提情况目前当属于单位内部分配住房的一种特殊式。因为房改中单位卖房一般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且多为优惠价,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另外,对于这种房屋买卖关系我目前没有完
    2023-04-22
    78人看过
  • 政府工作人员跟部门产生纠纷去法院提行政诉讼会受理吗?
    一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跟部门产生纠纷,属于人事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属于行政纠纷,所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能依法受理。事实上以下几种行为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2023-05-01
    298人看过
  • 政府应该怎么对待民政方面的行政诉讼
    面对行政诉讼,政府应该积极面对,整理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按时出庭应诉。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响应行政诉讼。一是政府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政府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政府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政府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一、对交通处罚不服该如何去处罚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是: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
    2023-06-26
    272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评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
    2023-06-10
    163人看过
  • 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民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职责规定。我国对产品质量法具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对双重属性,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政府不能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别在一些可能涉及人身安全或者国计民生对产品领域进行管理,即使政府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2023-06-05
    4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2023-06-09
    1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该地政府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8
      该案问题的当事人,如果承包首先齐全,那么当地村委会,在未经承包人允许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给第三方,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土地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问题的提问者,可以就其所涉及的争议,要求当地政府出面解决,如果政府无法解决的,那么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进行解决。根据《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 因政策性住房引起的民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2
      1.进行和解。不管是以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和解的绝不诉讼,每人各退一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运用和解来解决问题,双方心平气和的谈话,面对现实,采取口头方式解决纠纷。 2.寻找问题的根源,从问题角度出发。什么问题导致了纠纷,这个必须从根源出发,摸清根本问题,从问题的角度来判断怎么解决,怎么处理,最好是采用和解协商的方式,这样相当于私了。 3.进行调解。当双方讨论效果无效后,由第三方位
    • 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人民政府、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由何地法院执行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13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0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包括: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