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能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能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解除限制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另外,《行政复议法》还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届满的效力,即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复议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延长复议申请期限。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限的计算是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申请人已知具体行政行为,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将不再受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期限的约束。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相关内容。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的复议期限延长等问题。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导致的复议期限延长等问题。因此,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文件,确保理解其中的规定,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的复议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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