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5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兄弟的博客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法院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谢晋逝世的次日,被告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后被改名为《千万别学谢老这样死!》)一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
2008年10月23日,被告宋祖德再次向其新浪博客上传了《谢晋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后被改名为《谢老和刘大妈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一文,文章称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
宋祖德侵权名誉权
同年10月28日,宋祖德将上述两篇博客文章又上传到其开设的搜狐、腾讯网博客中。
2008年11月18日,被告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博客上传了《中国电影家协会等四大协会应该给谢老垫棺材底!》一文,文章称“为尊重死者,从人道主义出发,祖德以后恭称‘谢老’”等。
2008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12日,被告宋祖德又向其开设的新浪博客上传了含有重复前述博客观点内容的《李××的男人原来是个性虐待狂!》、《2008年10大疯狗排行榜提前揭晓》两篇文章。
2008年10月28日及同年11月4日,被告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和《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两篇博客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是真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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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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