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我们根据第二十四条可以知道,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发包单位不能指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采购。
三、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承包工程的单位只能在自己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超越资质。
四、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29条规定内容: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所以,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施工必须自己完成。
五、工程分包常识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如下: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将主体结构施工进行分包是属于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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