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
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
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
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启驶港、抵达时间、停舶地点、靠舶移舶计划及旅客和装载物等有关情况报告动植物检疫机关。
如船舶不能按期到达,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时,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最迟须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妥。
办理进口岸动植物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须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并提供装货清单、配载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对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凭此单向有关部门申请装卸货物。
第五条对需要在锚地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进口岸船舶上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动植物检疫机关施加封识,在中国境内停舶期间船方不得擅自启封动用。
第七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
出口岸手续。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应提供载货清单;如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还应出具有关动植物检疫单证。对符合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同意船方或其代理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八条对定航线、装载非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并在24小时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允许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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