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限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44:18 220 人看过

“具体人”充满了个性化的意蕴,其情感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程度均要依据个体实际状况进行判断,这就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精神损害事实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均须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由于自由裁量体现的法官个体性色彩过于明显,仅凭其自身的存在尚不足表明正当性,为此还要施加特定的确定性框架,即经由自由裁量获得的判决具有始终如一的一致性,使得人们因此获得具有合掸确定性的预期,这将给予其正当性的理由。为了实现此正当性,法律在人身权受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一般采取限定客体的方式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性和客观化,只要侵害行为涉及法定的客体,无论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感受到情感痛苦,皆可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这样就逃过了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难关。这种法定化做法划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消除了法官在此方面进行造法的可能性,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对象进入该范围的可能性。之所以如此,是人之有限理性制约下的必然,是人为了提高决定合理性的无奈选择,也是为了增加法律确定性程度所支付的代价,即规则与环境之间的不完全适合所产生的成本,肯定能被规则在减少诉讼成本和减少法律不确定性方面的收益抵销;而不确定性本身是昂贵的,可能还会通过让外人很难判断某个司法决定是否合法而引起司法腐败,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政治上的。

在物的损坏场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同样存在法律确定性的追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往往采用限定客体的方式来确保精神损害赔偿在适用上的确定性,比如,《奥地利民法》第1331条规定,被毁损的“物”必须是所有权的客体,而且属于权利人特别钟爱之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被毁损之物必须是所有权的客体,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在上述界定中,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的“物”首先被界定为所有权的客体,这意味着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因物的损坏而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一个合理的怀疑是,其他人对被损坏的物同样有值得保护的情感利益,他们为何不能享有该项请求权?在物作为承载物权的客体、而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大陆法系民法知识系统中,物权揭示出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归属关系,这种关系塑造了人支配物的局面,在物的经济利益格局中为主体设定了立足之地,在法律形塑下,无论何种物权,均意味着法律把物中所包含的利益和价值赋予给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据此得以控制和支配物。不过,出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构造不同,权利主体和客体之间也形成了不同的关系和利益格局。正是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以及权和现实作用的不同,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权利主体对物的看法,也在抽象意义上导致主体和物之间存在性质不同的关系,故而,本文将从所有权与他物权区别的角度来解释这个怀疑。

所有权揭示着主体与自己之物之间的利益对应关系,这在人和物的对应关系中产生了“我与我的物”、“你与你的物”、“他与他的物”之类的一一对应的利益归属格局。所有权人能够在法定条件下主宰物的最终命运,这是人完全支配物、物完全归属于人的非涉他的内向型的利益布局,在此,人占据了物的完整利益,体现了人所具有的“我的”这种与“你的”、“他的”相互区分的意识,这种意识通过所有权反映在法律之中,表明法律承认了“自利”这种低标准人性。从理论上分析,由所有权引申出来的“自利”,不仅包含了所有权人的形象和权利,还包含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所拥有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物自身通过市场法则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和所有权人对物的情感利益的综合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敝帚自珍”、“爱屋及乌”的现象,就能够说明这一点。不仅如此,在拓展意义上,这种意识属于自我意识的范畴,它厘清了个体人与其他人的界限,并对物的权利归属作了最基本的界定,从而与个人的人身保有观念、个体独立性认识、自己行为特色等个体因素一起,构成了个人之所以成个人的决定性要素,这也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显而已见,物之所有权所包含的价值,已经超出所有权标的物本身固有的经济价值,其中渗透了权利主体的精神、情感利益及其他无形价值,这为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提供了基础。

与所有权相比,他物权在总体上具有标的物为他人之物、权利存续有期限、权利支配范围有限制的特点,因此,他物权表现了权利主体与他人之物的利益对应关系,形成了“我与他的物”之类的利益归属格局,权利主体对标的物不会形成所有权内含的“我的”意识,他物权当然就没有所有权的上述价值。他物权的制度构造不要求我们这些旁观者去注重权利主体对于标的物的情感价值,因为他物权产生的根源,本质上就是要解决他物权人的经济需求,其中包含着浓烈的经济利益色彩。担保物权对此表现的最为明显。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以物权人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指向,其功能在于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实现,这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属性标准,权利主体对物的情感利益在此没有立足之地。特别是,作为最主要担保物权类型的抵押权的产生,无需抵押权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所关注的也只是抵押物的经济价值,这种人和物之间没有“亲密接触”的权利根本不会使人对物产生情感利益。即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基本表征的用益物权也是如此,其主要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调剂土地“所有”与“利用”的机能,同时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对抗第三人。法律根本就没有在用益物权中涂抹一点情感色彩,故而,在立法界定的他物权规则中,他物权标的物的损坏,不会给他物权人带来精神损害后果。

即使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中的“物”被界定为所有权的标的物,仍然不能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的物有很多,它们无论在经济价值上,还是在权利主体对之付诸的情感上,并不具有同值性,这些物的价值在权利主体心目中有一个顺序排列,这是不足为奇的生活情理。这说明所有权这个权利通称符号,指出了物在财产法意义上的特点,这无疑是其主要方面,但同时也是其局限之处,它不能代表物上的全部利益指标,不能作为物上利益的完全表征。这样,通过分析所有权得出的结论,不能涵盖权利主体与特定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因为前者具有抽象性,不考虑个体因素,而后者是更具体的富有差异性的关系。这意味着,并非只要所有权标的物受到毁损,就必然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结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精神损害赔偿的低限与高限
    上述考虑因素尚不足以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差异成为关注的焦点。上海市某基层法院曾判决一起以侮辱方式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判决被告赔偿25万元精神损害,但二审法院却改判为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此案一出,公众哗然。有些法院判决受害人1元、5元或1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另一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则提出高达百万、千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如此大的认识差异,表明我们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确定精神损害之赔偿的具体数额,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我国民法设立此项金钱赔偿制度的目的。我国民法设立这一制度,既具有与西方国家民法相应制度相同的意义(即补偿性与惩罚性),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民法规定了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的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因此赔偿损失与否并不是用以宣示争讼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手段。考虑到这一点,极低
    2023-06-05
    167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建议基于二三部分的分析,我们可知:在一定程度上,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比民事损害赔偿更为重要,因为国家权力的暴力性质决定了其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可能性更大,机会也更多,因此,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促使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的形成,以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需要在《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中,全面肯定和规范精神损害赔偿。有感于此,立足于以上三部分的分析,针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漏,我认为,应在借鉴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赔偿范围如上所言,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相对于对高院颁布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言明显过窄。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不应因主体的不同而使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如此大的差异。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救济的范围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救济范围规定
    2023-02-04
    56人看过
  • 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精神损害费,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一、名誉受损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
    2023-02-04
    138人看过
  • 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一、精神损害费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费的收费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三、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2023-05-06
    448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含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
    2023-02-04
    194人看过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从损害利益角度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1、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5]2、精神痛苦的赔偿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
    2023-03-10
    10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6
      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3
      精神损害费,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9
      精神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的下列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
    • 一般程度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7
      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包括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9
      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