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人”充满了个性化的意蕴,其情感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程度均要依据个体实际状况进行判断,这就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精神损害事实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均须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由于自由裁量体现的法官个体性色彩过于明显,仅凭其自身的存在尚不足表明正当性,为此还要施加特定的确定性框架,即经由自由裁量获得的判决具有始终如一的一致性,使得人们因此获得具有合掸确定性的预期,这将给予其正当性的理由。为了实现此正当性,法律在人身权受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一般采取限定客体的方式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性和客观化,只要侵害行为涉及法定的客体,无论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感受到情感痛苦,皆可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这样就逃过了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难关。这种法定化做法划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消除了法官在此方面进行造法的可能性,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对象进入该范围的可能性。之所以如此,是人之有限理性制约下的必然,是人为了提高决定合理性的无奈选择,也是为了增加法律确定性程度所支付的代价,即规则与环境之间的不完全适合所产生的成本,肯定能被规则在减少诉讼成本和减少法律不确定性方面的收益抵销;而不确定性本身是昂贵的,可能还会通过让外人很难判断某个司法决定是否合法而引起司法腐败,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政治上的。
在物的损坏场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同样存在法律确定性的追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往往采用限定客体的方式来确保精神损害赔偿在适用上的确定性,比如,《奥地利民法》第1331条规定,被毁损的“物”必须是所有权的客体,而且属于权利人特别钟爱之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被毁损之物必须是所有权的客体,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在上述界定中,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的“物”首先被界定为所有权的客体,这意味着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因物的损坏而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一个合理的怀疑是,其他人对被损坏的物同样有值得保护的情感利益,他们为何不能享有该项请求权?在物作为承载物权的客体、而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大陆法系民法知识系统中,物权揭示出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归属关系,这种关系塑造了人支配物的局面,在物的经济利益格局中为主体设定了立足之地,在法律形塑下,无论何种物权,均意味着法律把物中所包含的利益和价值赋予给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据此得以控制和支配物。不过,出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构造不同,权利主体和客体之间也形成了不同的关系和利益格局。正是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以及权和现实作用的不同,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权利主体对物的看法,也在抽象意义上导致主体和物之间存在性质不同的关系,故而,本文将从所有权与他物权区别的角度来解释这个怀疑。
所有权揭示着主体与自己之物之间的利益对应关系,这在人和物的对应关系中产生了“我与我的物”、“你与你的物”、“他与他的物”之类的一一对应的利益归属格局。所有权人能够在法定条件下主宰物的最终命运,这是人完全支配物、物完全归属于人的非涉他的内向型的利益布局,在此,人占据了物的完整利益,体现了人所具有的“我的”这种与“你的”、“他的”相互区分的意识,这种意识通过所有权反映在法律之中,表明法律承认了“自利”这种低标准人性。从理论上分析,由所有权引申出来的“自利”,不仅包含了所有权人的形象和权利,还包含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所拥有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物自身通过市场法则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和所有权人对物的情感利益的综合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敝帚自珍”、“爱屋及乌”的现象,就能够说明这一点。不仅如此,在拓展意义上,这种意识属于自我意识的范畴,它厘清了个体人与其他人的界限,并对物的权利归属作了最基本的界定,从而与个人的人身保有观念、个体独立性认识、自己行为特色等个体因素一起,构成了个人之所以成个人的决定性要素,这也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显而已见,物之所有权所包含的价值,已经超出所有权标的物本身固有的经济价值,其中渗透了权利主体的精神、情感利益及其他无形价值,这为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提供了基础。
与所有权相比,他物权在总体上具有标的物为他人之物、权利存续有期限、权利支配范围有限制的特点,因此,他物权表现了权利主体与他人之物的利益对应关系,形成了“我与他的物”之类的利益归属格局,权利主体对标的物不会形成所有权内含的“我的”意识,他物权当然就没有所有权的上述价值。他物权的制度构造不要求我们这些旁观者去注重权利主体对于标的物的情感价值,因为他物权产生的根源,本质上就是要解决他物权人的经济需求,其中包含着浓烈的经济利益色彩。担保物权对此表现的最为明显。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以物权人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指向,其功能在于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实现,这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属性标准,权利主体对物的情感利益在此没有立足之地。特别是,作为最主要担保物权类型的抵押权的产生,无需抵押权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所关注的也只是抵押物的经济价值,这种人和物之间没有“亲密接触”的权利根本不会使人对物产生情感利益。即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基本表征的用益物权也是如此,其主要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调剂土地“所有”与“利用”的机能,同时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对抗第三人。法律根本就没有在用益物权中涂抹一点情感色彩,故而,在立法界定的他物权规则中,他物权标的物的损坏,不会给他物权人带来精神损害后果。
即使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中的“物”被界定为所有权的标的物,仍然不能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的物有很多,它们无论在经济价值上,还是在权利主体对之付诸的情感上,并不具有同值性,这些物的价值在权利主体心目中有一个顺序排列,这是不足为奇的生活情理。这说明所有权这个权利通称符号,指出了物在财产法意义上的特点,这无疑是其主要方面,但同时也是其局限之处,它不能代表物上的全部利益指标,不能作为物上利益的完全表征。这样,通过分析所有权得出的结论,不能涵盖权利主体与特定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因为前者具有抽象性,不考虑个体因素,而后者是更具体的富有差异性的关系。这意味着,并非只要所有权标的物受到毁损,就必然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结果。
-
我国《刑法》对精神损害的规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22人看过
-
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40人看过
-
精神损害及其民法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7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失责任判谁
121人看过
-
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72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99人看过
-
2022年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4精神损害费,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
强烈程度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9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司法鉴定精神损害程度与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181.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先行
-
离婚赔偿金上的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失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6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
-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损害赔偿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7除了人身权益外,关于对财产损害是否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中例外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其次,该特定物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 第三,该特定财产具有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第四,因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