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XX市劳仲案字〔20XX〕第XX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住所,XXX市XX路XX楼。
委托代理人XX,员工。
申请人XXX因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于20XX年X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行政部保安,虽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是担任该职,现仍在合同有效期内。20XX年7月,被申请人单方将我调至市场中心营销部销售现场担任保安及接待员职务。201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又要将我调至另一下属企业(X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我没有同意,于是当天即被停止上班,考勤记录信息也被删除,违法单方解除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给我,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请求裁决被诉人向我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600元(17个月×1800元/月);
2、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
被申请人辩称:我司并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我司过错而到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需于2008年以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该法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我司XXX项目销售现场保安及接待员,不能按照我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来完成工作任务,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我司依法通知其参加岗位培训,但申请人拒不参加培训,此后便不上班工作,其行为既属旷工,亦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查:申请人于20XX年XX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09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至2011年XX月XX日止,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申请人月工资为XX元。2010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人事调动函,将申请人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
庭审时,申请人认为:除了7月1日的调动,被申请人还曾于6月口头称要调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属物业公司工作,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物业公司的,所以不愿意去;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原因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当天起未再上班。被申请人则认为:7月1日调动是因为营销部需要人手,调动后申请人同意并有上班,公司未解除过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营销部工作中不太胜任工作,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培训,申请人拒不参加,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1、双方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工资表;
3、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1、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2、2010年9月17日的月度考评面谈记录表,记录申请人有3项需改善的工作,有申请人签名;3、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培训通知,称针对申请人在XXX园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一职,现安排申请人进行再培训。
本会认为: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后于7月1日被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并已到岗,双方已经就原合同岗位进行了变更,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整岗位和对申请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申请人连续在被申请人工作未满10年,且双方最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怎么处理
121人看过
-
终局仲裁裁决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19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467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476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172人看过
-
北京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使用范围和标准
368人看过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吗,有哪些仲裁程序?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既不由劳动局,也不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能否撤销裁决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09劳动争议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撤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的范本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09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的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是否无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有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0裁决书不一定无效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如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而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并不表示原仲裁裁决就已经无效了,只是暂时不生效,要视法院审理情况来确定是否生效:如果向法院起诉的一方向法院撤诉的,则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执行;如果法院进行了判决的,则仲裁裁决才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