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14:01:26 495 人看过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往效力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

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土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及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建国后出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曾一度授权给各省及军事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新闻)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1990年6月5日法(研)复[199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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