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21:03:01 210 人看过

“情节严重”是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必备要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中包含两类行为:

其一,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即纠集多人堵塞交通道路使过往车辆、行人不能顺利通过,或者故意以其他方法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便利。

其二,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警察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必须同时齐备,方可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是一种概括性的定罪情节,体现了刑法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在人罪问题上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求。由于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侵害客体、客观行为等内容的综合分析,判断个案中的情节是否足以严重到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性程度。

(1)犯罪动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通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施加压力,寻求解决相关问题。

(2)聚集人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为典型的聚众型犯罪,只处罚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而对于积极参加者和其他一般参加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在客观要件上,不仅要求行为人自己实施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还要求其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一定的地点,共同实施特定的扰乱交通行为。可见,聚集人数的多少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3)行为影响。具体包括交通被堵塞的严重程度、交通秩序的混乱程度及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方面,这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交通秩序这一客体侵害的最直接体现,也是反映个案情节是否严重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7: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动机相关文章
  • 扰乱市场秩序罪严重吗
    扰乱社会秩序罪比较严重的,因为触犯了刑法,会被判刑。《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
    2023-03-03
    341人看过
  • 哪些条件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以下条件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判断构成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进行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犯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3-03-06
    287人看过
  • 7人聚众医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案件: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何*富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追打保安、打砸医院物品,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何*富等7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06年,何*富因交通事故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对该医院的处理和治疗结果不满意,与医院发生纠纷,何*富及其亲属多次上访。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富及妻子赵*平带领20余名亲属来到医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何*富等人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并与保安相互追打,后何*富等人对医院的收费亭、警务室、导医台等处门窗玻璃、电脑、花盆、栏杆等物品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2015年8月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
    2023-06-03
    288人看过
  • 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很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罪比较严重的,因为触犯了刑法,会被判刑。《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
    2023-06-03
    405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中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相关规定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案情简介:2008年4月3日14时至22时许,被告人黄然、隋海波因不满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对其分流的安置,煽动被分流人员到整备车间机车库、梅吉线127公里600米(铁路桥)处和通化车站出站信号机处的正线上,采取坐、卧、站立等方式,阻塞铁路正常作业及交通秩序,造成1408次、6353次、N186次机车不能出库,1408次、6353次、A120次、N186次、35622次43042次6列客、货车站折,46839次货车停运及N186次旅客列车停车48分钟的严重后果,影响了铁路交通秩序。审理过程: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刑诉[2008]38号起
    2023-07-12
    166人看过
  • 现行刑法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
    2023-02-24
    287人看过
  • "聚众占房案"一审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金黔在线4月9日消息(张松青陈晓伟)因发现房开公司安置的房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贵州遵义汇川区的3名村民带人占用了房开商的其他房屋。4月8日,记者从遵义市汇川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这3个村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领刑1至3年。据了解,1995年,遵义市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汇川区修建深圳路,为安置拆迁居民而修建文化还房小区。2004年,小区居民发现房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经居民反映后,汇川区政府多次组织司法、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解决。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23日,皮某(无业)、夏某(村民组长)、吴某(女)3人带领小区居民抢占房开商开发的明珠花园商品房100余套。同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皮某提议让小区居民用购买的防盗门锁住抢占的房屋,统一购买防盗门并安装的方式统一管理,占据时间长达10天,造成明珠花园损失达97000元。2007年8月26日至9月19日,三被告人带领文化小区居民抢占元和房地
    2023-04-25
    331人看过
  • 如何区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相比,主要区别如下:一是,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实施的扰乱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虽然也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二是,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对象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对象包括所有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2023-06-03
    395人看过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罪有什么法律后果
    目前,刑法暂无关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罪,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
    2023-06-03
    148人看过
  • 如何处罚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行为
    (一)概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1、罪体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客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2、罪责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3、罪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
    2023-06-06
    264人看过
  • 四川省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认定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3、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曾因扰乱公共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6、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023-06-06
    415人看过
  • 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369号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均林,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太和镇富金村9社47号。200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合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均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合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均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4年3月,重庆合川市太和镇富金坝电站枢纽工程在修建过程中,被告人杨均林与唐建全、杨均界(均另案处理)等人认为修电站征地补偿费过低,便组织、煽动村民阻碍电站施工。杨均林到北京上访回来后组织村民
    2023-06-06
    145人看过
  • 聚众堵路扰乱公共秩序法不容情
    因自身权益受损后的诉求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一些人便聚众围堵道路,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近年来,此类事件频频见于报端。这类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社会危害性很大。案件1:为阻止拆违建堵死主干道2男子获刑2013年9月23日9时许,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往天水北路拆除违章建筑时,城关区宋家滩村村民何某某、俞某某鼓动村民将天水北路堵住,致使城区车辆无法通行达1小时20分钟。今年9月3日,兰州中院以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终审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案件2:堵路讨薪2人被刑拘今年8月底,浙江省余杭市一家工厂负责工厂日常管理的江某失踪,女工们都很担心自己工资无着落。8月30日,女工们与工厂负责人谈判,负责人答应9月10日前结清7月工资,8月工资次月发放,但女工们要求将8月工资一并结算,双方没有协商成
    2023-04-24
    73人看过
  • 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还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情]2005年9月17日8时许,李集镇庙东村村民司*安及女友在商永公路李集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次日庙东村委干部司*营(另案)等人以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由制造事端,组织群众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借机发泄其对公安交警的不满情绪。期间,被告人李*义积极参与,与庙东村群众一起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在群众与干警厮打期间,李*义抱住一名干警让其岳母殴打。被告人李*套受司*营的指使,两次到李集街上找人作证,让在一张白纸上签名并按指印,以证明司*安的死是交警追车造成的,为司*营等人提供闹事依据。被告人司*华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队后,给新闻媒体打电话,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司*营、司*军等人的组织下,强行将司*安及女友尸体抬到李集交警中队办公室,砸坏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具,殴打、辱骂干警,致使李集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达8
    2023-04-25
    26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驱力。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更多>

    #犯罪动机
    相关咨询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情节严重”是指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7
      (1)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3)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
    • 我父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08
      我不知道你父亲是否是组织者或者是积极参加者,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第二不知道具体后果怎么样。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
    • 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应当如何认定数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4
      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所说的“严重损失”,既可以是政治上、工作上的严重损失,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处理这类案件,应对全案是否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合分析考虑,准确作出裁决。对涉及到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很难硬性规定某个数额标准,仍需从案情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然,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对这类案件进行总结,考虑一个大体适宜于本地区这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案件的数额标准,供审判案件时参考。对造成经济损失的
    • 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4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区别: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