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2:00:35 458 人看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现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方便广大农民工诉讼。

2、在立案过程中,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从裁判执行完毕时的执行款中直接扣除。严禁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以外收取费用。

4、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6、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追索劳动报酬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农民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加强农民工的信访工作,落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耐心解释,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对矛盾可能激化的农民工信访案件,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9、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也应积极推行简易审的方式,快审快结,减轻农民工当事人诉累。对季节性强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优先审理。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

10、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

11、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纠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但提供财产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12、在审理过程中,农民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3、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4、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15、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16、审理建筑工程承包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案件,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建筑承包企业在所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17、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8、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工作,力促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21、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2、加强对处理职业中介欺诈行为和欠薪逃匿问题的司法建议,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制宣传力度,完善涉及农民工群体性纠纷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自首情节量刑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2024-01-25
    264人看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一、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
    2023-06-05
    407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
    2022-10-25
    340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苏高法审委[2004]3号发布日期:2004-2-3执行日期:2004-2-3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限。第二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
    2023-04-24
    352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四条除院
    2023-06-08
    364人看过
  • 安徽省高院针对劳动纠纷案件出台指导意见
    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全省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尺度。其中,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裁人,高管能否讨回加班费,劳务派遣受伤如何维权等问题得到明确规定。末位淘汰裁人,法院应审查在工作中,有的企业针对一些岗位,特别是销售等考核业绩的岗位,经常采用末位淘汰方式解雇业绩相对较差的员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昨天,省高院出台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范孝银律师认为,末位淘汰是对员工进行比较,淘汰最末者,而法院强调的是不能胜任工作。审查时,法院如认为员工能胜任工作,那么末位淘汰就是不合法的。高管拿年薪,不应给加班费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企业高管觉得自己付出很多,离职后向法院起诉讨要加班费。对
    2023-06-09
    343人看过
  • 民间借贷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
    2023-11-30
    233人看过
  •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鲁高法发[2007]39号(已经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通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下列事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
    2023-04-22
    359人看过
  •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
    浙高法[2006]89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我省死刑案件第二审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检察员、辩护人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人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检察院收到法院的阅卷通知后应及时确定检察人员阅卷。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当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阅卷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检察人员、辩护人在七日内不能完成阅卷而需延长的,应通知法院,并至迟应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阅卷完毕。阅卷超过七日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关于开庭时间的确定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和有关诉
    2023-06-11
    43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有哪些?1、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2、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3、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4、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5、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6、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二、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庭审流程是怎样的?(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
    2024-01-14
    139人看过
  • 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5]35号2005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作为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23-06-11
    271人看过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意见》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指出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以欠条提起诉讼的
    2022-11-25
    131人看过
  • 国务院发布意见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今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必不可少。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地依法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的具体表现。我国自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一直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是各级人社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之推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平安计划,要求各地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煤炭、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
    2023-04-24
    339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意见
    小额诉讼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对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的限制。如何完善浙江省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关知识整理如下。欢迎阅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就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对目标金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目标限额的民事案件,实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单笔缴费诉讼,第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限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小额诉讼案件目标限额前,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下达,第三条下列案件应当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销售合同纠纷、贷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赡养费和身份关系明确的赡养费,以及仅就支付金额和时间发生争议的赡养费(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劳动关系明确
    2023-05-07
    40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省高级法院有权对全省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各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都应遵照执行。
    • 法院审理安徽高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指导意见怎样判刑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0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哪些呢?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05
      为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上海高院最新量刑指导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
    •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的量刑指导意见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8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