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等规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决定,在全市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可到国地税任何一方征收单位申请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由受理一方同时办理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手续,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具体样式见附件)。纳税人无需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从而实现税务登记联合办理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进口货物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和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以及非一照一码户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业务仍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四、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纳税人在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已领取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仍然有效。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1、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样式(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样式(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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