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0:22:18 179 人看过

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

1.被法院定罪或因违反法律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2.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满三次的;

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5.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受到本会警告的;

6.审理案件严重迟延的;

7.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8.违反仲裁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

9.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10.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11.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

12.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并执意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并/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13.私下联络同案仲裁员,不顾事实和法律,人为制造多数意见,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14.其他违反仲裁员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一、仲裁程序的步骤主要有哪些?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有两种组织形式:

①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②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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