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21:37:43 440 人看过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必要、有益的补充。当他人控制和操纵公司,公司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

1.效力特定,即一个案件中某一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并不代表其在另一案件事实中丧失法人人格;

2.前提特定,即法人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基础条件;

3.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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