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鉴于近年来,由于泰国、缅甸等国家对有关化学物品的生产、进口、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境外的制毒犯罪分子有时从我国走私上述物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麻醉药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西安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前款标准且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同时构成累犯的,增加基准刑的20%-4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1、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存在数量引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涉及到毒品的行为,那么基本上都是涉嫌构成了刑事犯罪的,但由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因此所定的罪名不一样,而最后的处罚则是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以及毒品数量作出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进行了解。
三、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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