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收人拒绝支付安置补助金时,如何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03:14 304 人看过

1、征收人拒不支付安置补助时如何维权

如果征收人拒不支付安置补助,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被征收农村集体意见和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如实说明。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

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土地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支付,村委会代表收取。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分配方案可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安置补助属于土地承包人,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

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贴属于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他们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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