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并发展起来。在劳动力市场上,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更为灵活的劳动力供给方式,但传统的用工方式已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派遣这种打破了传统的雇佣双方关系的新型用工方式开始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它的出现使劳动力的供给和使用更为灵活多元,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
目前,我国的劳动派遣业正在逐步壮大,在整个劳动服务行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从业实体也越来越多。作为一种逐渐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无法对其及时地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样就导致整个劳动派遣行业呈现出一种盲目发展的局面,出现了很多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现象,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不合理、影响最为恶劣的现象就是“劳动转派遣”。
什么是劳动转派遣?我国劳动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郑尚元教授撰文指出了这一现象,“近两三年来,一些派遣机构已将触角延伸至正规劳工,甚至发生将正式劳工解雇再重新派遣的现象”;而易才集团市场总监翟继满先生也举例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他说“比如跟客户签定了派遣合同,客户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B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可见劳动转派遣就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派遣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润昧着良心将劳动者在不同的派遣机构间转来转去,非但不能帮助劳动者获取利益,还将派遣机构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更加复杂化,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用人单位承担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由于原有的劳动法在劳动派遣领域的立法缺失,要想在立法上铲除劳动转派遣这颗危害巨大的“毒瘤”,就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人们对它的声讨也只能限于“不合理”,而不能将其定性为“不合法”。于是乎,那些进行转派遣的机构就更加猖狂起来,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也开始与之同流合污。近年来,与劳动转派遣相关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增加,劳动领域的专家学者大声疾呼相关法律来铲除这种恶性现象。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几易其稿终获通过,新法严格禁止劳动派遣市场中的“转派遣”行为,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也就意味着新法将劳动转派遣定性为“不合法”,从而为铲除“劳动转派遣”提供了法律武器。
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仍有派遣公司在为自己狡辩,声称“派遣公司不属于用工单位,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也不在《劳动合同法》禁止之列”,“派遣公司间可以通过合作协议进行劳动转派遣”。关于这些言论,立法机构给予了强烈回应,在不久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和知名外包机构易才集团主办的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全国巡讲活动中,全国人大和劳动保障部有关领导、专家就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使劳动关系简单化,派遣商之间通过合作协议进行的劳动转派遣,肯定会因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遭到禁止,根据立法精神,全国人大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会马上出台具体的细则予以明确”。由此可见,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对铲除劳动转派遣的决心。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劳动转派遣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不合理”到“不合法”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劳动转派遣都将被法律禁止,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有派遣商通过转派遣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不仅这些派遣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就连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我国知名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易才集团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通过劳动派遣获得人力资源时应该选择那些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派遣商提供的直接派遣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劳动转派遣,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而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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