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产假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2 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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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迁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
4、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6、晚育者增加3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二、宿迁产假工资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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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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