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0:24:39 343 人看过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从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对建筑工程的合法垫资款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追讨工程欠款的法律程序具体是

追讨工程欠款的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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