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留置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09:44:40 434 人看过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不存在的,即出租人不享有对承租人承租屋内物品留置的权利。因为出租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对这些物品合法的占有,这些物品还是承租人所占有的。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都有哪些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如下:

1、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4、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出租人不用承担其责任;

5、出租人不承担毁损物品风险责任,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二、什么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三、留置权租金问题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反映出留置权具有两个特性:“占有合法性”和“关系法定性”。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放置于房屋内动产的管理、控制,既非因法律行为而生的占有,法律也未规定此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构成合法占有;同时,该动产非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不属于商事行为,不构成商事留置,不能适用“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条款。

因此,出租人对此动产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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