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条件解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4 14:20:06 110 人看过

保险人代位权的必要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保险人的代位权性质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法律限制、代位权的行使不能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必须有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要求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第三方索赔,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行使保险代位权的要求包括: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对损失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失败或者怠于索赔;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第三方索赔,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失败或者怠于索赔;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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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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