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50:54 141 人看过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即: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按照国务院1999年2月批转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属机构的设在市、县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管理法也对主管药品质量监督的部门作了规定。因此,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不是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这是对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质量职能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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