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有哪些用处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如何区分罪与非罪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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