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何应对单位伪造证据以借调名义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呢?这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但该案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用人单位试图以借调名义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案在庭审中,被告被迫放弃借调,又以名为借调实为派遣来逃避.下边将该案的代理意见刊载出来,或许能给朋友们一些参考.民事代理词(用人单位试图通过仿造证据以借调派遣名义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
现就贵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原告的代理意见如下,恳请重视、采纳。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判决予以主张。
一、被告认为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的观点完全不成立。
其1、案外人重庆聚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聚缘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资格。
其2、原告从未与\"聚缘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未建立过劳动关系。
其3、被告举示的证据将其试图以劳务派遣关系来掩盖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转嫁自己法律责任的意图暴露无遗。被告举示的证据--原告填写的《档案管理表》是在被告威胁\"要么填表要么走人\"的两难选择之下,被逼迫所填写。但该证据载明的原告工作简历充分证明:原告在2009年2月19日到被告处面试之前一直在其他单位工作,但被告举示证据《借调人员情况说明》载明的出具时间却为\"2009年2月17日\",也就是说,原告尚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候,就被\"聚缘公司\"派遣到了被告处工作。
其4、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聚缘公司出具原告工资系由其支付的《证明》形成于诉讼过程中,不属于书证,也不符合其他法定的证据种类。该《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具有证据的效力。而被告更未在法庭指定的时间内举示出聚缘公司支付工资的财务凭证等证据资料,印证原告工资实际由聚缘公司支付的事实,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与聚缘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成立。
被告代理人在开庭时陈述称,派原告等人体检,是在聚缘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处工作面试时进行的。但《体检报告》载明的时间却是原告等在被告处工作长达6个月之后的事。原告举示的《工作证》和《体检报告》等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显而易见,被告欲借\"劳务派遣\"之名而逃避其作为事实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完全不能成立。
据此,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原告2010年8月份工资至少1700元;应双倍支付原告自2009年3月2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工资,即另支付工资28900元(暂按月工资1700元计算:1700×17月);应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暂计3986元(计算方法:1700÷21.75×3倍×17天);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应不少于3400元(计算方法:1700×2)。
上述金额中所适用的原告月工资标准应按原告的实际工资收入予以计算。
三、本案被告明显有伪造证据行为,意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掩盖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从无人签字的《借调协议》、到与事实完全不符合《借调人员情况说明》,充分说明本案被告伪造证据。同时,被告举示的原告《求职申请表》也与原告复印的《求职申请表》不一致,其顶部的\"重庆聚缘房地产经纪\"等文字也是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离职后补填。该文字和前述协议等文件上的签章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其真实性。
因此,当事人强烈要求法院将该案移送有关部门予以侦办。我们认为,鉴于本案被告涉嫌伪造证据,意欲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为便于有关部门对本案被告举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时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希望合议庭能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完全成立。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律师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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