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有哪些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01:20 185 人看过

异议登记有哪些特点。本制度仅适用于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真实性的异议,不适用于其他不动产权利。有人可能会问:异议登记是把以前对人民来信档案的限制变成一种形式。事实上,并非如此。异议登记可以限制前部分人民来信登记的形式,但不是简单地将人民来信登记的形式改为异议登记。这一特点表明,只有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属真实性有异议时,才适用异议登记的形式。但反映房屋租赁纠纷、以房产证为抵押借款、未经抵押登记而引发纠纷的人民来信,不能作为异议登记加以限制。

2。登记异议的功能是警告第三人,即申请人通过登记异议记录向可能与登记簿上记载的债权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告信息,以阻止可能发生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异议登记后,其计算机管理系统会提示限制该房产的转让。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前来办理过户手续时,系统会提示交易第三人存在财产权属争议,并受异议登记的限制,以阻止可能的交易。登记异议的限制是严格的。该条规定,异议登记三个月后无效。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救济手段。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表明,异议登记只为争议当事人进入争议程序前提供过渡性保护,为其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同时也制约和防止了这一程序性权利的滥用,也就是说,它真正要为纠纷的解决而努力利用这一制度。通过异议登记的宽限期,异议登记人可以为诉讼、仲裁和行政程序做准备,最终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解决实体权利归属纠纷。最后,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定、仲裁、行政复议结论,或者异议登记当事人与权利人在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调解协议,判断异议登记的准确性。所有权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只是异议登记,不具有更正效力,因此更正登记是终局的。为保护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不因他人滥用异议登记而受到损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异议登记簿记载期满后,原申请人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恶意使用异议登记程序的当事人,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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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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