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1:00:19 460 人看过

一、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吗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的。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什么内容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内容如下: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3: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代位权次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是什么?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二、代位权行使会产生什么效果代位权行使应注意债权人的债权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受偿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
    2023-03-07
    466人看过
  • 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可以。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律师补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拥有经济活动自由,可以行使其权利,筹资以备期限届满时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不能干涉债务人的活动自由;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无力清偿其债务,应从
    2023-05-06
    197人看过
  • 债务人有代位权吗?代位上诉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享有上诉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法院的实体裁决,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得到法院的充分保护。第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既判力的约束,也就是说,法院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于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程序公正。第三,法院判决虽然没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事实部分往往已经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作了认定处理,这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一、被执行人的钱换了一半不还了怎么办(一)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在向欠款人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失信被执行
    2023-04-05
    172人看过
  •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发生债务问题肯定是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而遇到债务问题也是债权人比较头疼的,经常会发生以为债务不能履行合同而闹到法院的案例,这种案件处理是需要一段时间的,所以债权人往往对于这样的问题都会心率焦躁,如果法院给出判决后,债务人能够尽快的履行并且还清相关的债务可能问题还简单些,但是如果判定后,债务人仍然无法积极地对待债务相关问题,还给债权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那么债权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这一次申请就不是偿还债务问题了,而是请求法院将这一次债务问题的处理权利交给自己,这就是法律说的行使代位权,这种权利不是只要申请就可以的,一般行使代位权的人需要满足一下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符合国家法律。2、能够证明债务人对债务问题不积极处理,并且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害。3、债权已经到期了,但是还是没有解决债务相关问题。4、债务人的债权不仅仅只属于债务人一个人的,其他人要对此有权利。
    2023-04-17
    98人看过
  • 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
    一、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时,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该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债权包括三类:(1)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2)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3)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债权。上述三类债权,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审判或仲裁程序。因此,上述三类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需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法院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债务人为代位权诉讼审理的法律关
    2023-06-11
    111人看过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保护。一、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
    2023-03-15
    114人看过
  •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法律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如下:一、因次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2023-07-22
    432人看过
  •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什么呢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代位权适用于物权吗1.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因物权产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2023-03-10
    213人看过
  •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具体有哪些效力
    一、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具体有哪些效力1、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为,次债务人需要向其债权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
    2023-06-12
    286人看过
  • 次债务人尚欠债务人的到期
    次债务人尚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1375.6845万元,应予支付。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贷款本金7071232.04元及其利息的到期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要览、代位权)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州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位权案(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经民二重字第xx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x号。2.案由:代位权案。3.诉讼双方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涛;审判员:陈剑平、胡小兵。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静;代理审判员:李洪堂、田剑。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5日。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8日。(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A公司诉称:2001年6月1
    2023-06-04
    220人看过
  • 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2023-03-16
    107人看过
  • 债务人与代位权债务人具有怎样的关系
    次债务人和债务人在代位权中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需要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与该义务相关的从义务;而债务人依法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和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的特点如下: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二、代位权的成
    2023-03-30
    169人看过
  •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二、对
    2023-06-22
    480人看过
  • 债务替换:债权人用股权替代债务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债权转让什么意思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
    2023-07-17
    32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债务人可以是代位权债权人的过期债权人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10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债务人对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要求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1
      代位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第2个条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债权人怎样对债务人提供代位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代位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第2个条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次债务人间债务可以证明明是到期债权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3项要求即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到期。未到期时,法律保护次债务人对于自己的债权的期限利益。
    • 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7
      执行法院依煤炭公司与方某等达成的执行和解而结案,虽未确认双方将案涉800平方米商业房产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方某享有的538万余元债权进行抵销,但嗣后案涉房产已售得款610万余元,与抵扣的债务及利息基本一致,故煤炭公司与方某之间债权债务已实际抵扣完毕。由于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足以证明该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值而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压低销售价格证据,故煤炭公司不再对方某享有债权。建筑公司虽对煤炭公司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