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符合**享受条件的,可延长至退休。
2、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补贴期限3年。符合**享受条件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程序:每年3月和9月,各用人单位直接向区就业局申报。
二、低保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二)补贴原则:实行“先就业,后补贴”,对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三)补贴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给予就业补贴。申请就业补贴当月,按实际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四)补贴时限: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申办程序:
1.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应在一季度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就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
3.居委会送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4.镇街报区就业再就业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审核;5.区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区财政局核准后由镇社保所发放给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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