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35:24 407 人看过

(一)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三)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四)、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五)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著作权作品。因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了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以上便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我们只有弄明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才能避免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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