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资格才能拿补偿!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54:31 322 人看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曾经尝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规定。

但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作出立法解释,所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仍然给这一难题留下了一个待解的问号,而不是一个确定性、可操作的答案。

然而“资格”及其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对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有资格有权利,无资格无权利。

而在改革试点领域,同样是有“资格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才会有人参与其流转、租赁甚至共建共享。

二、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采取的做法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各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定。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代表;二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双流县部分村集体通过建立村民议事会确定普通成员权和特殊成员权为代表。

2017年初,农业部部长提倡在各地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民主讨论、民主决定。

即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公认。

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村规民约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并不统一,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1)双重标准,要求村民户籍在村内,同时还要求在村里长期稳定地生活;

(2)事实主义,要求村民实际上与村集体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3)登记主义,单纯以户籍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

值得警惕的是,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难免产生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

比如,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有村规民约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款,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理由是,“有的社员怀疑她们出去嫁了人,没回来销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如此村规民约,以女性村民是否结婚为标准决定其是否有权享有征收土地补偿

此举完全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

又如,有的村民委员会以自治名义,频频任意改变村规民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

村规民约频繁变化,降低了村民自我管理的效力,村民完全不知该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非常不利于村民的利益保护。

三、村民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

我们从实践情况中可以看出,村规民约实现了农民朋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但是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合理情形。

法律界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救济,无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民可以享受相关集体福利的前提条件。

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分配集体福利、发包集体土地时存在区别待遇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要求确认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现成员福利待遇。

四、认定成员资格,综合分析更为合理

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可能存在标准过于简单、机械僵硬的弊端,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村民权益。

用单一、固定的标准作为分界线,不考虑村民实际生活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并不公平。

好在,司法裁判的作出具有相当意义上的能动性和及时性,其参考价值不言而喻。

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及了这样的裁判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5条、第8条规定,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这段表述的理解,在明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3方面:

其一,户籍为基本原则。

户口迁走了的原则上不是“被征地农民”,不具有成员资格。

但外出求学的大学生、外出当兵的年轻人则根据相关政策和事实除外。

其二,看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如果村民与被征土地关系不大,那么其被认定具有资格权的可能性就会随之减小。

但对于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又不宜单独以此标准来否定其成员资格。

其三,看其是否仍在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义务,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

譬如在上述判决中,福州市中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外嫁女)长期享有涉案村农村医保权利并具备涉案村选民资格,且在外嫁期间未享有嫁入村的任何权利”,“村民现大都以外出打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再简单以是否将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显然,福州市中院采取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综合分析”,而没有机械地生搬硬套《纪要》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涉案外嫁女的成员资格问题。

这样的裁判思路颇为值得赞赏,也值得各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借鉴参考。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仍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

认定一名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可一概而论,要考虑户籍、居住情况、经济来源等多方面因素。

坚持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能让更多农民朋友拿到应得的征地补偿。

所以,当弄不清成员资格问题、感觉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咨询靠谱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被征地农民的更佳选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文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农
    2023-02-20
    131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农
    2023-03-24
    177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什么权利
    成员权益是农民集体专门享有的权益,也只限在区集体内分享权益,只有享有本集体的成员资格才享受本集体的成员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补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3-05-06
    92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一、我想知道买农村宅基地需要注意什么买农村宅基地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买卖双方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买卖行为有没有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3、受让方是否有其它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
    2023-04-05
    62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获得收入
    根据《意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转股量化。在明确集体产权归属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转化为有望给成员带来效益的资产,建立以资产核验、资产量化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合作社,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入分配工商部门应当登记注册,以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成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股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股份合作社按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份,扶贫股份收入分配给自主创收能力较弱的贫困户,特别是残疾户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股息收入。《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入分配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出让、入股所得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拨给贫困户;出让、转出所得的公益金可以作为其他经营主体的股份,允许集体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在贫困地区水电、风电、矿
    2023-05-08
    212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获得收入
    根据《意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转股量化。在明确集体产权归属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转化为有望给成员带来效益的资产,建立以资产核验、资产量化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合作社,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入分配工商部门应当登记注册,以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成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股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股份合作社按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份,扶贫股份收入分配给自主创收能力较弱的贫困户,特别是残疾户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股息收入。《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入分配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出让、入股所得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拨给贫困户;出让、转出所得的公益金可以作为其他经营主体的股份,允许集体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在贫困地区水电、风电、矿
    2023-05-07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 更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时,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
    •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1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应当不丧失资格。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要求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 1.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特殊情形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4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 1.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特殊情形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