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于2012年1月份在绍兴市区某造型店办了卡,充值500元享受55折,卡背面写着续充能继续享受该折扣,但2013年1月消费者去洗头,商家说余额不足一定要充值500才能享受这个折扣,该店是从12年9月份更改了这个规定,消费者觉得不合理,规定更改也没有告知,但当时与店家说不清,只好将洗头的25元原价支付,望消保委工作人员给予协商。
越城区消保委龙山所调解人员电话联系了经营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述事实基本认可,但认为其这种做法没有错。调解人员询问经营者该卡背面有否写清楚必须充值500元才能享受相关折扣,经营者说没写,调解人员告知经营者,既然没有写清楚,属于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该条款有至少两种解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因此,并非必须续充500元才能享受原折扣。经营者最终表示认可,同意妥善处理该消费者的投诉。调解人员后来联系消费者,消费者表示在听到经营者的认错后,其对是否要退还25元无所谓,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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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费规定经营者应当细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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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出现争议解释应有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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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1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综上所述,你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你继续使用租赁物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转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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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交付地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5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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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如何补充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3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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