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伯凡,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洲湖镇塘田村塘田64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0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伯凡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甘伯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甘伯凡无意间拨打了刘静文的手机,刘以为是多年未见的堂姐夫的电话,就叫姐夫,甘也就谎称是刘的姐夫,并与刘保持电话联系,6月,甘以自己要来吉安开店缺少资金为由要刘借3000元,刘信以为真,并于6月17日汇款3000元至甘提供的邮政储蓄帐号上,甘取出这3000元后挥霍。
另查明,案发后,被骗钱款经公安机关追缴,已退回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伯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刘静文的陈述;证人王四秀、肖焕强的证言;书证:邮政储蓄绿卡复印件、邮政储蓄汇款收据及提取笔录、刘静文手机话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伯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称他人诈骗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骗钱款经公安机关追缴,已退回受害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伯凡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桃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刑事诉讼文书
358人看过
-
判决诈骗案的刑罚
266人看过
-
刑事判决书信用卡诈骗罪分期
109人看过
-
谢其成、吴石松诈骗刑事判决书
285人看过
-
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刑事判决书
422人看过
-
民事判决后发现刑事诈骗能否立案
187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诈骗案一审判决书下来还会判刑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8根据本案的案情以及涉案金额,肯定是要判决的。 涉嫌诈骗罪,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终的宣告刑还要结合全案的从轻、减轻情节来认定。在本案中,如你有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可从轻处罚。
-
诈骗案一审判决书没写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7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10年。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量刑步骤为: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
合同诈骗17万要判刑多久刑事判决书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01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到10万是数额巨大,50万以上是特别巨大,17万是情节比较严重了,5到10年幅度。
-
已判决的案能否报刑事诈骗罪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9首先诈骗罪要求"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能够在证据上证明以上两点,那重新立案不是没可能,第二,刑事立案强调一个证据,如果里事发有一定时间一般很难立案
-
关于贷款诈骗案的判决书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0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