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承认台湾离婚判决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2:39 125 人看过

首先,接受承认程序的法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大陆当事人在台湾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的,应当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一规定包括两个问题: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区域管辖权的规定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此类申请。第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前,应当准备好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内容如下:

(1)申请书

<1。申请表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

3。判决所在国法院,判决结果和时间;

4,传唤和应诉;

5,申请理由和请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台湾法院的原判。难以提供原判的,还可以提供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第二,当事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判决生效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向判决法院申请证据,要求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一般来说,在台湾作出的判决,需要在判决后两个月左右送达大陆当事人,判决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0日后生效。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签署的送达回执,应当在一个半月内送达台湾地方法院。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生效证明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作出后4个月内确认判决并出具生效证明。

(3)大陆当事人被传唤应诉的书证

到庭通知书(传唤书)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通过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SEF)传递。因此,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出庭通知书及海基会函。究其原因,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告在没有法律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将不承认和承认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4)根据中国证据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传票证件的公证文书,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所形成的证据,由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由中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因此,在台湾形成的有效证明和传票证明,原则上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提交当地公证员协会。但是,如果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台湾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的被告是申请人,这些文件很难公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提交台湾法院应诉通知书或者出庭传票的,可以推定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是真实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申请人是被告并且居住在中国的情况。申请人为原告的,必须提供公证人协会证明的文件。(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内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如果申请人是赴台人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有效身份证明和在台居留出入境证明。

那么,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怎么办?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将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台湾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未经法定传唤的;

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我国法院认可的;

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及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其他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在不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承认台湾判决,从而使台湾判决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法律和现行司法原则,如果台湾的判决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将不予承认。建议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启动判决认定程序。

有必要提请当事人注意,申请承认台湾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承认申请后,在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人民法院受理台湾法院民事判决承认申请,当事人以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申请承认台湾有关法院判决,但以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不承认台湾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人可以不再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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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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